新加坡信托优势
新加坡迅速获得卓越作为信托管辖国际。随着亚洲推动全球经济增长,新加坡的财富管理行业正在经历一个惊人的热潮;并与以来,信托业市场也呈上升趋势。新加坡的百万富翁本土以及国外的高净值人士(HNWI)发现新加坡信托作为管理自己的财富,这要归功于新加坡的引人注目的优势,为信托管辖他们的首选车辆。
新加坡强大的声誉和基础设施
新加坡拥有一个稳定的,有竞争力和开放的经济体,在世界上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并与主要的金融业。它有700多个本地及外国金融机构,包括126家商业银行,59家的特许信托公司和32家商业银行。新加坡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亚太集团洗钱的创始成员中的一员,并继续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不断地攻击。新加坡修订了立法,以确保与增强OECD符合标准信息(EOI)的有效交流,使其成为财富管理和资产保护合法和尊重管辖权。新加坡有其进步的金融监管框架的高标准,其监管和透明度在一起。新加坡也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由一个亲商的环境,补充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这些标准一起有助于新加坡作为一个有吸引力的信任管辖首屈一指的财富管理中心地位的加强。
新加坡稳定的政府和政治体制、与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保持紧密联系的承诺以及始终如一的诚信,只是造就新加坡在全球享有良好声誉的几个因素。
监管框架
信托的财产托管人一般都在为关键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如资产保护、保密、遗产规划和任何家庭情况。如果调解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框架,这些关切就会减轻。
新加坡信托法是在英国信托法原理实际上基于。在新加坡的信托是由受托人法,该法是不断检讨和改进,以适应信托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主要调节,在保证条款是强大的维护信托的目的一般。受托人法规定,除其他外,保障措施,以确保受托人遵守某些最低标准,当他们行使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执行时指定职责或行为定义照顾的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法由法律部管理。
此外,信托公司法(TCA)规定信托业务在新加坡。该TCA为那些在提供信托业务服务,无论是信托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或外国法律成立的商业公司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信托业务的开展,以及许可和信托公司的监管,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控制并受到严格的反洗钱要求。MAS授予的许可证只对那些信托公司能够满足他们高标准的质量,财务报告,运行控制,并且被用来管理业务专业人士的经验和完整的条款。MAS通过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检查监管的信托公司。
税收优惠
税收属地原则适用于信托的收益;因此,税收将体现在赚取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收取。这样的收入是受托人的法定收入和收费是在受托人水平税;因此,分发时,这个收入不受到进一步税受益人的手中。话虽这么说,税收透明度治疗给予受益者谁是(i)居住在新加坡,及(ii)有权享有信托下的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将无法在受托人级别应用;相反,受益者是受收到的分布税和将享受优惠,豁免和外国信贷,可能是提供给他们。这种治疗方法并不适用于谁不有权享有信托收入居民的受益者。
另外,受托人从事其贸易或业务而取得的收入须向受托人征收最终税款。
豁免外国信托
符合资格的外国信托(QFTs)及其相关控股公司获得的特定收入可以免税。QFT是一种由契约创建的信托,所有的调解人和受益人都是外国人(即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由认可的受托公司管理。二、免税所得包括下列来源的所得
- 就任何指定投资从新加坡境外取得并在新加坡取得的利息和股息
-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利润等来自外部来源的新加坡,并在新加坡接受
- 利得或出售任何指定的投资所得的利润。
- 从国外的单位信托基金发行从外部得到的新加坡,并在新加坡接受。
对于免税,符合某些条件的目的,信托应当继续被视为QFT尽管该是谁的个人信托的财产授予人的任何人或受益人后来成为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必须指出的是,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的信任,其中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是,在新加坡永久设立公司,进行在新加坡的业务,有超过20%在新加坡的任何一个有益的股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通过内的任何这些落在一个公司实益拥有20%以上。
除了给予该QFT,经批准的信托公司管理该QFT也征税的从管理信托业务取得的收入的10%优惠税率的信托收益免税。
本地信托的豁免
排位赛国内信托(QDT),并保持了为信托的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是在指定的当地采购的投资收益和国外来源收入给予免税。该分布不在受益人手中收取费用。资格标准包括:
- 信托必须由核准受托人公司在新加坡管理
- 每一个信托人都必须是个人
- 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慈善机构,信托或身体为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人
- 至少其中的受益者不是信托的创立人
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外汇管制
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于2008年被废除。因此,新加坡信托资金的分配是免税的,新加坡信托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受益人,而不需要缴纳任何遗产税。这有助于遗产规划。只有遗产收入的分配才需纳税。
新加坡没有外汇管制,资金可以自由汇出或汇入新加坡。因此,没有任何控制措施来阻止信托资产在成立后的任何增加。
资产保护及反特留份
新加坡信托将不会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事件调解人的破产或清算。但是,如果新加坡法院证明信托的设立是为了欺骗财产调解人的债权人,则法院可将信托对其债权人的索偿予以撤销。
委托人,同时又是保证资产的保护,也可以通过同时保留一些权力,确保他们对资产的管理控制。受托人法规定,信托不仅要因委托人的保留全部或信托下的投资或资产管理功能的任何权力是无效的。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强制继承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例如,在一些中东国家,伊斯兰教法律为准,强制继承规定,坚持家庭成员谁也无法通过资产的合法拥有者,丧失继承权的权利,而资产已被他的生活的继任者之间的分配,通过提供强制继承权的法律。这可以在新加坡的信托法,从而具有抗特留份规定予以处理。谁设置本地信任外国人从这些被迫继承权限制豁免,允许业主所有他或她的钱留给由业主选择的人。
严格保密
在新加坡,任何信托都不需要注册。
此外,对于一个外国信托,当地税法不要求披露调解人或受益人的身份。没有要求外国信托必须注册,也没有要求信托文件必须提交给任何政府机构。
新加坡是90多个全面的双重征税协议(DTAs)的缔约方,这些协议包含了经合组织在信息交换方面的国际认可标准。然而,它不能妥协下的保密法律银行法和信托公司采取行动,有效地保护客户的信息,只有真诚的请求满足所有必要的合法性条件和相关性是娱乐,只有新加坡法院有权解除银行和信托的面纱保密立法所赋予的。受影响的一方将被通知,并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或更改法院命令。
永续年金
根据新加坡法律,信托有效期为100年的最长期限,除非在信托契约规定更短的时间。信托的收益也可以积累的信任周期的持续时间。此外,还有一种“观望”规定,对待非既得利益作为有效的,如果这种利益最终在有效期内背心。
结论
在新加坡信托的法定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同时,也是如此的信任司法管辖区的磁性的富裕人士及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对于信托的现代化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旁边的各种税收储蓄和保密的保证,仅仅是几个因素培育新加坡的信任管辖。任何寻求建立一个家庭信托个人可以放心实现自己的意图,如资产保护和继任规划,而同时享受投资增长和储蓄税的信托资产,水光强大的监管机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以及不断增长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