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英国双重税收条约

在英国的情况下,对来自新加坡的所得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应被允许作为对该所得应缴纳的英国税款的抵扣。对于从英国取得的收入,英国应缴的税款应被允许作为抵扣该收入的新加坡应缴税款。

本指南以有关所得税,法人税双重征税管理救灾提供新加坡共和国和英国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英国)政府的政府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概述,资本利得税和类似性质的税收,以促进贸易和两国之间的投资流动。最新的协议是2012年2月15月27日生效,2012年12月,其规定了在2013年4月(英国)和2013年1月(新加坡)效果上签字。

该DTA的规定,适用于人,包括个人,公司和人员的任何其他机构,但不包括合作伙伴关系,谁是一个或两个缔约国的居民。

涉及的税种有:

  • 英国:所得税、公司税和资本利得税
  • 新加坡:所得税

为了声称DTA的好处的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或者新加坡或英国的,由于人的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注册地或类似性质的任何其他准则。bob软件

Singapore-UK DTA

快照

下表总结了新加坡-英国DTA的主要特点。

话题 条约规定
DTA的范围 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税务居民
DTA涵盖的税收 所得税-新加坡所得税、公司税和资本利得税-英国
不动产所得 征税在该财产所在国
营业利润 在该企业所在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航空运输/运输利润 征税居住的运营商的国家
股息 如果实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投票权的公司,则该公司可获得股息总额的5%。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股息总额的15% -新加坡对外国股息和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免税
利息 31日以前累计的,按总额的15%征税ST1999年12月,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10%,其中利息收入出现国(即来源国)。也可以在收件人的国家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 31日以前累计的,按总额的15%征税ST1999年12月,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10%,其中利息收入出现国(即来源国)。也可以在收件人的国家征税。
董事费 在支付费用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个人/专业服务收入 在接收人的居住国征税。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其他国家征税。
就业收入 征税在其受雇的活动的国家。免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养老金 在接收人的居住国征税。
政府支付 政府官员的薪酬是由政府相关除非官员在其中执行服务国家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征税。
对来访学生或实习生的付款 对来访的学生或企业学徒为他们的教育,培训和维护由海外款项将在访问的国家,他们追求他们的教育或培训免税。
来访教师或研究人员支付的款项 支付给访问教师或研究人员的教学服务或研究活动的款项在他们提供教学服务或进行研究的访问国免税。
平喘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英国:税收抵免在新加坡:税收抵免

重要条款

税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缔约国其中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并根据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受益所有人:

  • 5%的股息的总额的百分之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个公司,控制,直接或间接地至少10%的支付股息公司的投票权的百分之;
  • 15%的股息的总额的百分之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本款规定不影响公司对支付股息所得利润的征税。

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上述规定不适用,所支付的股息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必须指出的是,新加坡不对外国股息征税,也对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免征预扣税。同时,根据单层税制,公司支付的所有股息在股东手中都是免税的。

如果股息不符合免税,接受者持有至少10%的股份都直接或间接地在新加坡红利支付公司的红利却受到英国税收抵免可用于新加坡的税收支付这样的红利分配的利润。这些抵税额可用于抵扣股息在英国的应付税款。

利息税

在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利息应认为发生于缔约国于发生时,付款人是该国的居民。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并根据该国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律的缔约国征税:

  • 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则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 利息总额的15%,其中利息发生或应计于1999年12月31日或之前
    • 其他情况下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 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同时又是缔约国或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受益人,或者该利息是由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支付的,在发生时应在缔约国免税。

利息受益所有人在支付人居住的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并且所支付的利息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如果由于付款人与收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支付的利息超过数量,否则他们就会被支付,然后只适用条约的规定数量和多余的利息将会根据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当收入来自新加坡以外的业务时,新加坡的利息预扣税率为15%。如果收款人是个人,从新加坡开展的业务中获得的利息收入,预扣税税率为20%,非个人按现行的公司税税率(目前为17%)收取。

税费

发生在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应视为在该国发生。

但是,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如果接受者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所征收的税不应超过:

  • 15%,其中该特许1999年12月31日或之前产生或累积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
  • 每10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总额的版税的百分之。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为使用或使用任何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等而收取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如果,由于付款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和接收者,版税支付超过的数量,否则他们就会被支付,然后只适用条约的规定数量和多余的版税将根据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在英国,特许权使用费的一般预提税是20%,而新加坡收取10%。因此,DTA大大减少了受益人的税收负担。

资本利得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二、转让股份取得的直接或间接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至少四分之三价值的收益
  • 收益从感兴趣的异化在合伙衍生或信托所获得的资产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的价值的至少四分之三。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由于转让这种私人股本或固定基地本身而获得的收益,在另一个州也可以征税。

联系国居民转让该缔约国企业经营国际交通的船舶、飞机取得的收益,或者涉及该船舶、飞机经营的动产,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资本收益,应仅在让与人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然而,这个条款不会影响一个缔约国征税权收益属性得到了一个人的异化是一个国家缔约国和世卫组织的其他缔约国的居民,居民首次提及的缔约国在任何时间在五年之前立即属性的异化。

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8%或28%,取决于其应税收入总额,公司的资本利得按正常税率缴纳公司税,没有年度免税。

不动产收入的处理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个人独立提供劳务的不动产所得,也适用本规定。

术语“不动产”应包括通过其中属性是位于收缩状态的法律所定义的属性的。它应包括的配件,设备,家畜,权利和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权利,固定或固定收入作为考虑的工作,或工作,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是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营业利润的处理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私人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经营业务,并且只有可归属于该企业的收入部分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为了确定PE的利润的目的,应当允许这可能是合理归因于PE和抵扣如果PE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和PE的利润全部费用和扣除额应定为好像它是一个独特的和独立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用其它是一个PE企业完全独立地处理。

运输和航空运输的治疗

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船舶或者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利润,应当仅在该国征税。利润应包括光船租赁收入和使用、维护或租赁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集装箱运输拖车和相关设备)的利润。

与经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有关的资金的利息,应视为此种经营的利润,有关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项收入。

个人收入征税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在专业服务或其他具有独立性的活动方面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所得在下列情况下,在缔约国另一方纳税

  • 个人在另一州有固定基地,以执行其活动。只有可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收入可在另一国征税;或
  • 在有关财政年度中,个人在另一国停留的期间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期间。只有因其在另一国停留和从事活动而获得的收入的那部分可征税。该项规定应在第二议定书首次生效之日起五年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停止生效。

依赖性个人服务

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由居民就业一国取得的应,除非就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如果受雇工作,这样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薪酬就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受雇取得的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的:

  • 接受方在另一国停留的期间或在自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期间;和
  • 或代表一个人谁是缔约国和居民的执行服务
  • 该报酬在缔约国征税
  • 薪酬是不是从利润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税务抵扣直接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航空器上从事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以其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养老金

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因过去就业或自营职业而支付的养恤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其他收入

如果新加坡居民从英国居民受托人或个人代表收到的收入中收取任何款项,则该笔款项应视为与受托人或个人代表从中获得的收入相同的来源和比例。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就支付给受益人的收入而支付的任何税款,应视为该税款是由受益人支付的。

英国居民从他的补充退休计划账户中提取的任何款项都要在新加坡纳税。

政府服务报酬的课税

缔约国一方或一个政治分区、地方当局或其法定机构就向该国、地区、当局或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向个人支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退休金外,只应在该国征税。此种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只有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服务,且该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方可征税。

教师薪酬的税收

个人,谁是缔约国之一的居民立即作出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之前,谁使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邀请,这样的访问,或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的或其他类似的认可的教育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只是在这样的教育机构教学的目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应是从他的报酬等教学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避免双重课税

DTA对在双方缔约国均需征税的收入免除双重征税。

在英国的情况下,对来自新加坡的所得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应被允许作为对该所得应缴纳的英国税款的抵扣。对于从英国取得的收入,英国应缴的税款应被允许作为抵扣该收入的新加坡应缴税款。因此提供的抵免不得超过在给予抵免前计算的各自国家的税收。

受到来自外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免税的条件提供了在新加坡所得税法,由新加坡居民从英国取得的收入应来自新加坡的税。

有关新加坡与英国税务协定所涵盖的具体条文的详情,请参阅IRAS网站

有关新加坡贸易发展局的一般资料,请参阅

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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