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双重税收协定指南

税收协定使您能够通过税收抵免、免税或降低预扣税率的方式获得双重征税的减免。这些救济因国家而异,并取决于具体的收入项目。了解更多有关新加坡双重税收协定的信息。

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增加了对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作为一家公司或个人,如果你想在自己的国家以外寻找商机和投资,你自然会关心税收问题,特别是当你可能需要在东道国和母国对同一收入纳税两次时。因此,您将寻求组织您的业务,以优化您的税务状况,从而降低成本,进而提高您的全球竞争力。这就是新加坡DTA或税收协定发挥作用的地方。

条约规定通常是对等的(适用于两个条约国家)和非歧视性的,即您不会比您是纳税国的纳税居民的情况更糟。如果你的国家和新加坡之间没有条约,你仍然可以利用新加坡的单边税收抵免。

什么是双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应税收入或资本对同一纳税人征税时,就会产生双重征税。换言之,同样的收入被征收两次税——收入来源国和收入来源国。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双重征税负担,各国根据本国税法或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提供各种类型的减免。

什么是双重征税协议(DTA)?

DTA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旨在避免因适用各自国内税法而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

DTA的好处

  • DTA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在进行创收活动或付款的国家何时和如何征税。因此,它界定了跨境交易的管辖权。
  • 它明确规定了每个国家的征税权。
  • 它试图通过批准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来防止国际逃税。
  • 它允许你申请减免海外支付的税款。

谁能从dta中受益?

只有居民才能从DTA的应用中受益。《新加坡所得税法》第2条将居民定义为:

  • 个人:在课税年度的前一年居住在新加坡的人,但暂时离开新加坡是合理的,且与该人声称居住在新加坡并不矛盾,包括实际在场或从事工作的人(作为一家公司的董事除外)(公司)于课税年度前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及
  • 公司或法人团体:指在新加坡控制和管理其业务的公司或法人团体。

如果您从一个协定国获得外国收入,您有权通过向该国提交居留证明,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申请减免。这是您的新加坡税务居住证明。另一方面,如果您是协定国的税务居民,您必须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一份由协定国税务当局正式认证的非居民填写的居住证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申请减免新加坡所得税)。

DTA通常涵盖的收入类型

DTA涵盖的收入类型如下:

  • 不动产收入
  • 营业利润
  • 海运和空运
  • 联营企业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
  • 资本利得
  • 独立个人服务
  • 独立个人服务
  • 董事费用
  • 艺人和运动员
  • 与政府服务有关的薪酬及退休金
  • 非政府养老金和年金
  • 学生和受训人员
  • 教师和研究人员
  • 政府收入
  • 其他收入

新加坡缔结的DTA的内容

虽然新加坡缔结的每一项DTA都有具体的条款,而且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项典型的DTA有一些关键的一般原则,概述如下:

  • DTA的范围仅限于新加坡和条约国的税务居民,
  • DTA涵盖的税收仅限于所得税,因此不包括关税和消费税。
  • 常设机构(“PE”)的定义:PE是一个在所有dta中都具有的概念。私募股权的存在通常会决定一个实体在另一个国家是否应纳税。基本上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可以包括:
    • 管理场所
    • 树枝
    • 办公室
    • 工厂
    • 仓库
    • 车间
    • 农场或种植园
    • 矿山、油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
    • 建筑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
    • 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须当作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
      • 进行与建筑物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有关的监督活动;或
      • 在新加坡代表该人行事的另一人:(a)拥有并惯常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力;(b)为代表该人交货而备存货物或商品;或(c)惯常为该人或该等其他企业取得全部或几乎全部订单被那个人控制。
  • 不动产收入例如不动产的租金收入,通常在来源国(财产所在国)和收款人的居住国都征税。根据新加坡DTAs,居住国必须允许在来源国缴纳税款的抵免。
  • 营业利润不属于私募股权的不应纳税。但是,如果企业利润是通过私募股权产生的,则允许企业扣除可归属于该私募股权的合理费用。
  • 航空或航运利润一个国家的企业从另一个国家取得的收入,有权获得全部或部分豁免。在规定完全免税的情况下,这意味着航空运输或航运收入将只在企业所在国征税。
  • 股息收入可在接收者居住国征税,且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居住国)有权对股息收入征税。通常情况下,来源国将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或降低股息预扣税率。由于新加坡采用的是一级公司制,因此对股息支付不征收预扣税。它们是否在接受国征税将取决于该国的国内税法以及条约的具体规定。
  • 利息将在产生利息收入的国家(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免税或征税。
  • 版税收入税收待遇从完全免税到部分免税不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同条约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
  • 专业服务收入通常在提供服务的个人居住国征税。当个人在新加坡有固定基地(办公室或诊所)时,其专业服务所得将按其商业利润的相同方式征税。专业服务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的停留时间少于183天,并且为另一缔约国的居民提供服务,则某些税收协定提供免税。
  • 就业收入如果在新加坡就业,将在新加坡纳税,除非:a.雇员在纳税年度内不在新加坡超过183天b.其雇主是缔约国居民c.其报酬不由缔约国企业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承担国家。确定税收条约还规定了一个需要满足的附加条件——雇员的收入必须在另一缔约国纳税。
  • 董事费用的来源在支付费用的公司是税务居民的国家。一般采用国内全额税率。
  • 政府服务费–缔约国政府向代表该国政府在新加坡提供服务的人员支付的任何工资、工资、养老金或类似个人服务报酬,在新加坡免税,仅在缔约国征税。
  • 支付给客座教授或教师的报酬,在新加坡的教育机构任教,在新加坡免税。
  • 个体户须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全部收入缴付新加坡所得税,但须扣除为赚取该收入而可能招致的任何可扣税开支
  • 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权利出售不动产产生的收益和出售股份产生的收益因与不同国家签订的DTA而异。
  • 税收抵免:新加坡将根据新加坡应纳税额或外国已纳税额中较低者,对外国收入给予税收抵免。此外,外国来源的收入在新加坡也可免税,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新加坡获得收入的当年,从其获得收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要税率(即最高公司税率)至少为15%,且该外国收入已在外国纳税。

新加坡缓解双重征税的方法

减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是根据一国的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新加坡可用的方法如下:

税收抵免

纳税人对同一收入所征收的国内税,对其所受的国外税给予抵减。税收抵免减免额通常限制在外国和母国已付/应付金额中的较低者。这被称为普通抵免法相对于全额抵免法,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额抵免。

税收抵免在新加坡通常被称为双重税收减免(“DTR”)。DTR的申请应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表C)时提出,并应在公司的税务计算中显示。在考虑DTR索赔之前,需要证明汇出收入已在条约国纳税的证明文件(如预扣税收据、外国税务机关的信函或股息凭证)。

免税

当外国收入免征国内税时,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外国收入给予免税。

外国来源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和服务收入免税——《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8)条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汇入新加坡的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和境外劳务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税:

  • 收入来源国的最高企业税率(主要税率)至少为15%,且
  • 外国所得在其来源国纳税。外国所得税的税率可以不同于总体税率。

此外,新加坡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居民合伙人在新加坡境外赚取/应计的所有外国来源收入将获得免税。

为享受特定外国所得的免税待遇,您无需在您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证明其特定外国所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文件(如股息凭单、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出具的评税通知书等)。相反,您只需在您的所得税申报表的适当部分声明您指定的外国收入符合免税资格,并提供以下详情:

  • 收入的性质和金额(即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或境外服务收入)
  • 收入来源国
  • 收入来源国的主要税率,以及
  • 在收入来源国已缴/应付的外国税款金额。

个人免税——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7A)条

对于新加坡的税务居民个人,如果主计长确信免税对个人有利,则在新加坡获得的所有外国收入将免税。

降低税率

根据这种形式的减免,所得税税率较低,适用于下列类别的收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国际航运和空运利润。

减免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税收适用于扣除国外税收后的外国收入。新加坡不允许扣除外国所得税。然而,根据汇款基础,新加坡将对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收入(即外国税收净额)进行间接扣除。

免税信贷

根据DTA,只有收入在来源国征税,税收抵免通常在居住地国可用。免税抵免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抵免,居住国同意给予在来源国本应支付的税款抵免,但根据该国促进经济发展的特别法律,这种抵免不是“免税”的。

在提供税收优惠以吸引外国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和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中,通常可以找到免税信贷条款。信贷由资本输出国根据其法律提供,以促进投资。

不同方式下的税收减免实例

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您是新加坡税务居民,从新加坡尚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的国家获得以下外国收入,您可以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50A节的规定,就此类收入支付的外国税款获得单边税收抵免。

  • 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区提供的任何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 股息;或
  • 新加坡居民公司海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

第50A节项下的单边税收抵免也适用于来自非条约国家的外国来源特许权使用费,前提是特许权使用费不是:

  • 由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常设机构直接或间接承担;或
  • 从任何新加坡来源的收入中扣除。

预扣税

DTA最常用于确定是否有可能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一般而言,以下收入在新加坡需缴纳预扣税:

收入性质 预扣税率
1 与任何贷款或债务有关的利息、佣金、费用或其他付款 15%
2 使用动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一次性付款 10%
三。 管理费 现行公司税率@17%
4 使用动产支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15%
5 技术援助和服务费 现行公司税率@17%
6 非居民地产交易商出售任何不动产所得 15%

新加坡税收协定网

新加坡自1965年至今缔结的所有DTA分类如下:

  • 全面——这些协议通常涵盖所有类型的收入。
  • 有限–这些协议仅涵盖海运和/或空运收入。
  •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条约——这些条约要么是全面协定,要么是尚未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限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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