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印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作为东南亚人口最多和最大的经济体,印尼正吸引国际投资者的羊群在寻找下一个增长的市场。估计有2.51亿人口,并已在6%左右的近三年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外资进入经济浇在稳步推进。

全球经济危机对多个地区经济体造成了影响,但该国基本上未受影响。印尼丰富的自然资源一直是国际企业集团的主要推动力;不过,随着重心转向印尼消费者,这种情况正在逐渐改变。据报道,2013年第一季度,外国直接投资增长27%,达到创纪录的65.5万亿印尼盾,或近70亿新元。庞大的人口、年轻的劳动力和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正在吸引投资进入印尼。波士顿咨询集团(Boston Consulting Group)最近预测,到2020年,印尼的中产阶级和富裕消费者将增加一倍,达到1.41亿人。最重要的是国家的单位劳动成本远比传统的目的地小如中国、印度或越南,最近随着宽松的许可过程和政府努力减少繁文缛节,将提高制造业竞争力的国家。印尼正逐渐成为该地区的一个重要投资目的地。

新加坡和印尼的双边关系

新加坡是一个世界级的城市国家,作为地区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其地位不容置疑。新加坡的战略位置有利于开发印尼的经济潜力。新加坡和印尼有着牢固的双边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经济合作。新加坡是印尼的重要外国投资者,随着印尼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加坡与这个资源丰富的国家毗邻,成为国际投资者在印尼寻求投资机会的重要渠道。新加坡连续三年成为印尼最大的外国投资者,2011年投资额达51亿美元。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东盟在2015年前建立东盟共同体的目标的密切工作伙伴,这将为东盟经济体的更快扩张铺平道路。新加坡通过发展一个全面的条约安排网络,不断打磨其在区域商业中心中的优势,以确保其作为区域控股公司目的地的地位。新加坡-印尼双重税收协议(DTA)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安排,它确保了对两国跨境经营的投资者有吸引力的税收主张。以下是DTA主要条文的概述。

新加坡,印尼DTA

新加坡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政府签订了1990年5月8日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对1991年25月1日生效。

DTA的范围

该DTA的规定适用于谁是一个或两个缔约国的居民的人。“人”包括个人,公司和任何其他机构者,这被视为税收目的的实体。该DTA的规定,适用于征收所得税代表缔约国的所有税收。在印度尼西亚的情况下,规定应适用于所得税(Pajak等penghasilan),并且,在这样的所得税规定的范围内,公司税(Pajak等perseroan)和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税(Pajak等ATAS文雅,红利丹费)。在新加坡的情况下,协议涵盖所得税。

住院医师

术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任何人谁是居住在一缔约国为缔约国的税收目的。这一术语不包括常设机构外国企业,这被视为一个税收居民的。在一个人的情况下,谁是这两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税务居民,由他的永久居住的位置来确定的,但如果永久的家是在这两个国家,或者都没有,那么切身利益的中心应是考虑到。当两个永久的家或者重大利益因素未能确定居住,然后习惯性居处将予以考虑;如果个人没有在这两个国家,则国籍将被考虑到习惯性居处;并且其中个体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或者两者都不是,那么缔约国应确定通过相互协商居住。如果此人,除个人以外,是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那么居住应当在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状态来决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确定通过双方同意的居住权。

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PE)指业务通过该企业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进行的固定场所。PE包括办公室,工厂,车间,安装钻机等,如矿山,采石场,油井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自然资源开采的地方构成常设机构,只有当它持续超过183天。服务或咨询服务通过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的家具经营由该企业负责超过90天合计为期十二个月期间也应包括在PE中。为了某些目的,如产品的存储用于显示的目的,输送,加工等,保持储存设施不会达到一个PE。同样地,一个固定的地方仅用于携带对要在字符准备性或辅助的活动的目的的维护也不会达到一个PE。携带上的监督管理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超过6个月,与在其他国家正在开展施工,安装或安装工程连接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应被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PE。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独立地位在缔约国之一开展业务不会等同于PE的任何其它物质的参与。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倾注代表企业是代表一个企业的并经常行使缔结代表企业的合同,在合同状态,那么代理被认为是一个权威PE。 However if the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the agent is auxiliary in nature it will not amount to a PE. A resident company of a contracting state controlled or being controlled by a resident company of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not by itself amount either company a PE of the other.

重要条款

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它可以在缔约国其中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进行征税。但是,在分红的收款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实益拥有人及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 股息总额的10%,如果收款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资本直接至少25%的公司;
  • 在其他情况下,股息总额的15%。

如果收款人在缔约国其中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收到有效地连接到PE这种分红PE此规定不适。从连接到PE股息这样的收入将被视为一个商业利润,并相应地进行税务处理。

利息税

在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总额的10%。缔约国政府应在尊重与其他国家取得的利息是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在一个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仅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如果所支付的利息涉及政府、政府部门、缔约国地方当局的债券、债券或其他类似债务
  • 如果支付利息就取得了贷款,担保或保险,或信用扩展,保证或投保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印度尼西亚银行”(央行印度尼西亚),或任何其它贷款机构,因为可以指定,并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的换文达成一致。

上述规定不适用,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在订约状态的PE或固定碱,其中付款人是驻留和支付的利息被有效地与这样的PE或固定基座连接。如果由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支付的利息是超过否则将被支付的金额,则该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价值与支付的任何过量的兴趣将根据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税费

在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费须当作是在该缔约国到时出现的付款人是该国的居民。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并根据该国法律的缔约国,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总额的15%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包括收为代价使用,或使用权,任何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等,如果,任何一种由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超过否则将被支付的金额,则该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量和皇室任何多余的金额将根据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资本利得税

该条约不讨论资本利得。那么资本利得税待遇将受到每个国家的国内税法,由第21条管辖(即收入没有明确提及)。资本利得在印尼货源,印尼将有征税权。新加坡没有资本收益收取税金。

营业利润的治疗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私营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但只有可有效归属于PE的那部分利润,才能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确定的利润为目的的体育应当允许所有费用扣除,可以合理扣除应由体育和体育是体育的一个独立的企业和利润确定,就好像它是一个独特的和独立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完全独立地处理企业体育。股东仅为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不应产生归属于该股东的利润。每年必须以同样的方法将利润归属于本公司,除非有相反的正当理由。在主管当局获得的资料不足的情况下,本协定的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的法律或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从财产性收入的处理

由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缔约国一方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从不动产用于独立个人劳务的企业和收入的不动产所得,也可以通过这一规定覆盖。从直接使用,出租或使用不动产取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应在协议覆盖。术语“不动产”应包括通过其中属性是位于收缩状态的法律所定义的属性的。它应包括的配件,设备,家畜,权利和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权利,固定或固定收入作为考虑的工作,或工作,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是,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从航运及空运入息的治疗

从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操作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其中这样的收入进行税缔约国另一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施加的税收应的量被减少等于50%。该规定适用于船舶或由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飞机的业务收入中的份额通过参加一个泳池,联合业务或国际经营机构。

关联企业的处理

如果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企业或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直接或间接参与,参与的企业都表示要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条款和工作情况和交易将那些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收入。在关联企业的情况下,DTA规定,缔约国可能认为这将如果双方是独立另有累计应税收入,因此征税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独立个人服务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尊重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除非他是目前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时间超过在任总90天十二个月。只有收入归因于他的逗留,并在其他国家进行的活动的一部分可能被征税。“专业服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教学活动。

非独立个人劳务

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由居民就业一国取得的应,除非就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如果受雇工作,这样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即使就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收件人只应受到税收在下列情况下,第一个提到的状态:

  • 收款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在有关历年合计不超过183天;和
  • 该项报酬由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是谁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居民;和
  • 该报酬并非由该雇主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所负担。

董事袍金

董事费和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身份衍生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董事会成员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演艺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

收入来源的居民因在国家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还是一个运动员,他的个人活动,例如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可以在另一征税州。但是,如果他们被计提在一些双方同意交换计划的缔约国之一行使或基本上由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的公共资金支持这样的活动,收入应免税的缔约国另一方。

养老金

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在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居民因以前的雇佣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产生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

政府公务人员

一、缔约国一方或政治机关、地方当局或其法定机关就其为缔约国提供的服务向个人支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但养恤金除外,该缔约国应由该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该劳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而该居民接受者是该缔约国的国民,而且他的居留不完全是为了提供该劳务的目的,则该报酬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学生和实习人员

学生和谁是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并在那里接受培训或教育,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仅用于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之前学员,须从税免征另一种状态。税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在收到国外取得的汇款和赠款免征任何报酬不超过美国每年$ 2,200方面的服务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服务是在与他的学习,研究或培训或连接执行是必要的为维持生活的目的。

消除双重征税

该DTA双重征税,其中收入缴纳税款在缔约国双方提供救济。在印度尼西亚的情况下,就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缴纳新加坡税收,应允许作为对就该所得缴纳的税收印尼信用。关于来自印度尼西亚取得的所得缴纳的税收印尼应允许作为对就该所得缴纳税收新加坡信贷。作为计算给予信贷之前具备这样的贷款不得超过各自国家的税收。

结论

新加坡国内税收制度本身就是对国际投资者极具吸引力的功能。凭借其税收友好的政策,如国外的股息,某些国外收入的该项豁免的,在支付给非居民和没有资本利得税股息没有预提税,新加坡无疑是控股公司最有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中心和令人垂涎的管辖权。在与印尼组合DTA这些方面使得业务结构一个有趣的命题是从国际税收规划的角度来看最有效的。

有关新加坡和印尼之间的税收协定所涵盖的具体规定,详情请参阅IRAS网站

有关新加坡税收协定的一般信息,请参阅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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